上周,奥巴马总统发布了一份报告,概述了美国在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行动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立场。(有关报告的有用摘要,请参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10 月,英国政府回应了英国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关于针对性问题的调查,但基本上避开了调查。过去几个月,博客圈又一轮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和国际人权法 (IHRL) 在这一领域的交集的辩论似乎永无休止。所以,现在似乎是进行一些总结的好时机。
所有这些中,有一点很突出
那就是尽管过去 15 年来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大部分法律分析仍陷于泥潭。大多数法律评论员在评估目标锁定行动时,首先会问哪个制度适用——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还是两者结合。一段时间以来,我一直认为,这种方法混淆了而不是澄清了利害关系。它依赖于某些直觉,即如果适用每个制度的 阿尔及利亚电报号码 实体规则,它们会要求什么。但这些直觉是有争议的,而且往往是错误的。换句话说,分析师倾向于将制度选择视为适用行为准则的代理,但这是一个糟糕的代理。那么,在最好的情况下,他们的方法会分散人们对真正重要问题的注意力——关于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问题。在最坏的情况下,它会妨碍有意义的监管。我将在两篇博客文章中阐述我的意思。
确定法律框架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传统标准——因此,将国际人道法应用于当前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行动的标准——要求暴力达到一定的强度。9 月,阿迪尔·哈克反对这一强度门槛。他声称,武装团体的组织和维持军事行动的能力足以触发国际人道法。他的提议的实际效果是将国际人道法应用于在达到任何强度门槛之前发生的早期打击。由于此类打击也可 尽量不要批评或谴责 能受国际人权法的管辖,哈克的提议引发了最近一轮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
乔纳森·霍洛维茨将哈克的提议描述为“危险的”,因为它将“为各国更经常地依赖国际人道法的目标确定和 汤加营销 拘留规则开辟道路”。霍洛维茨担心的是,这些规则比国际人权法下的规则更宽松,或者至少更容易被操纵。黛博拉·珀尔斯坦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在她看来,“从法律上讲,不可能调和基本人权法禁止杀人的规定和基本[国际人道法]接受杀人作为第一手段的规定。”在这里,霍洛维茨和珀尔斯坦反对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因为他们认为这将允许更多剥夺生命和自由。值得称赞的是,哈克试图将制度选择与实质性规则区分开来。他本想留下一个问题,即在他的提议下,哪些行为准则将适用。但这些问题是制度选择辩论中所涉及的很大一部分。人们坚持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因为他们担心该决定的实质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