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怎么办?

 

第三,法院的判决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不相容,在解释相关条款时应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鉴于德国在昆都士实施的有效控制,《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本案,而克莱因的命令仍然归因于德国作为派遣国,因为德国对有关事件实施了有效控制,无论德国军队(北约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部署是否具有整体的制度性嵌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的规定,即使可能需要与战时法规则进行系统整合,《欧洲人权公约》的保障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也不会失去其强制效力(仅参见 欧洲人权法院,Hassan v. UK 案,申请编号 29750/09)。法院在宪法上有义务仔细研究《公约》的规范性要求,但法院却对一系列判决一无所知,在这些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 13 条声称,各国有义务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2、3 条的“可争辩索赔”案件中建立补偿机制。Z等人诉英国案(2001 年)可以作为一个例子。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裁定:

“但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应有

 

个机制来确定国家官员或机构对侵犯其《公约》权利的行为或不作为 阿根廷电报号码 承担的责任。此外,在违反《公约》第 2 条和第 3 条的情况下,这两条是《公约》最基本的条款,对违反行为造成的非金钱损失的赔偿原则上应成为可用补救措施的一部分”(申请编号 29392/95,第 109 段)。

在其他各种判决中也可以找到同样的推理

 

包括Kaya v. Turkey(1998 年 2 月 19 日的判决,1998-I 报告,第 107 段)——显然这是第一项表明第 13 条与第 14 条相结合的判决。 2、3 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建立国家补偿机制——申请编号 46477/99,2002 年,第 97 段)、Anguelova v. Bulgaria(申请编号 38361/97,2002 年,第 161 段)、McGlinchey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申请编号 50390/99,2003 年,第 63、66 段)、Isayeva v. Russia(申请编号 6846/02,2008 年,第 163 段)以及最近的O’Keeffe v. Ireland(申请编号 35810/09,2014 年,第 115 段)。然而,法院判决的必然结果是,对于那些可以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将不会获得任何补偿。第 2 和第 3 条因联邦军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为而受到侵犯。显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指 汤加营销  出赔偿应(仅)“原则上”提供而使其格言相对化。这可能是一个漏洞,使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偏离其裁定。尽管如此,我认为所引用的判例为本案的原告提供了足够的理由,让他们认真考虑向欧洲人权 避免挑衅性短语 法院提出针对法院判决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名原告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称终止对克莱因上校的刑事诉讼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规定的调查义务,见申请号 4871/16)。

 

2016 年 11 月 28 日,有人针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了宪法申诉。只能希望申请人能够克服普遍的可受理性门槛,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受理申诉。一个关键问题是,联邦宪法法院很可能同样得出结论,克莱因上校没有违反人道主义法。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因为国家责任制度的范围问题与本案无关。然而,我们可以肯定一件事:辩论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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