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士事件与德国国家责任制度——联邦法院的时代错误

联邦法院(下称“法院”)就科隆高等地区法院驳回两项针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起的赔偿诉讼(III ZR 140/15,仅提供德文)的上诉作出裁决:Abdul Hannan 因其两个儿子的死亡要求赔偿 40,000 欧元,Qureisha Rauf,七个孩子的母亲,因其丈夫和孩子父亲的死亡要求赔偿 50,000 欧元。他们亲属的死亡是阿富汗北部昆都士省级重建队负责人克莱因上校下令发动的致命空袭造成的。省级重建队在机构上嵌入国际安全援助部队(ISAF)的框架。虽然克莱因在行动上服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指挥官,并最终服从北约总司令,但他仍处于德国联邦军队的指挥链中,最终受德国国防部的命令。下令打击的是塔利班先前从 PRT 场地偷走的两个油箱,它们被困在附近的沙洲中。克莱因担心这些油箱会被用来袭击 PRT 营地,因此在收到军方线人提供的信息后下令销毁这些油箱,该信息称相关地点没有平民,而美国战斗机传送的红外图片似乎证实了这一点。事后看来,这些假设是错误的:袭击导致 100 至 150 人死亡,其中大部分是出于好奇聚集在油箱周围的平民,其他人显然是被塔利班强迫协助追回油箱的(有关对克莱因的刑事调查,请参见此处)。

法律重磅炸弹

 

下级法院无法判定德国根据基本法第 34 条和德国民法典第 839 条承担责任, 因为原告未能 阿塞拜疆电报号码 明克莱因违反了战争法规范——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 条和第 57 条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3 条尤其存在问题。然而,法院更进一步,声称国家责任制度不适用于德国军队在武装冲突背景下的行为。法院的裁决可被视为一枚法律炸弹,因为这个问题在先前的判决中一直悬而未决(参见法院 2006 年 11 月 2日的“Varvarin”判决,III ZR 190/05)。到目前为止,法院本身以及联邦宪法法院 (FCC) 都在类似案件中采用了“即使”的辩论策略:没有明确决定武装冲突中的 汤加营销  行为是否属于责任制度的范围,而是局限于认定即使这些行为属于责任制度的范围,赔偿要求也不会成功,因为其他条件 — — 尤其是德国国家官员违反职责 — — 并未得到满足(参— — 提供英文版)。

从德国宪法以及国际法(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的义务来看,这一决定存在方法论和实质性缺陷,难以成立。

德国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法第 34 条和民法典第 839 条的规定,国家责任与国家官员的个人和民事责任相关。国家官员 如何处理曲线而不丢脸 应对故意或过失违反对第三方的公务承担责任(见民法典第 839 条第 1 款)。原则上,基本法第 34 条将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转移给国家,国家最终是相关实体,有义务赔偿受害方。除了这种“转移功能”之外,基本法第 34 条还将国家责任的最低核心制度化,这是德国法治的关键要素。触发国家责任的关键是确定对第三方的公务遭到违反。此类“公务”的来源可能是所有构成德国法律秩序固有组成部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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