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问题(更多的法律是答案吗?

 

两个例子可以解释这一推理。首先,有影响力的武装团体可能存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外。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于 2013 年裁定,乌拉贝尼奥人不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该团体满足组织标准,但他们与国家的敌对行为未达到所需的强度标准。该团体与另一个武装团体 Rastrojos 的敌对行为确实满足强度标准,但该团体不满足组织标准。尽管如此,该团体影响力的程度在 2012 年为回应该团体头目被杀而发起的“打击”中得到了体现,在此期间,该团体有效地关闭了哥伦比亚 32 个省中的 6 个省的商业和公共交通。同样,在 2013 年之前,尽管博科圣地对尼日利亚北部部分地区施加了重大控制,但可以说它不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其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确切界限尚不明确。一种情况可能在武装冲突中循环,也可能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结束(由于敌对行动大幅减少),但武装团体仍继续行使重大控制权。如果国家权力的转移(以及由此对受影响人口的影响)是决定性因素,那么这两个例子(它们不构成或可能不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都不应被排除在人权法义务的潜在适用范围之外。

然而,必须强调两个相关因

 

首先,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外,表示国家权力被取代的门槛很高(见第 5 章(III)(A))。其次,人权义务的全部适用并不是问题:义务的适用是分阶段的,取决于具体情况。这些因素确保国家对人权义务的责任仍然是规则,人权义务仅适用于少数武装团体,这些团体的活动需要这种归因。

 

正如 Droege 和 Horowitz 所指出的,遵守义务是一个关键问题。这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武装团体是否选 白俄罗斯电报号码 择履行其国际义务并采取措施遵守义务;第二,这些义务是否切实可行且能够得到遵守。我认为,人权法可以促进对这两个问题的积极回答,这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发展会自动导致情况的改善,而是因为武装团体人权义务的发展为武装团体参与并应对其现实提供了机会。

武装团体治理问题就是一个例子。即使在其能力/发展的早期阶段,大量武装团体也参与某种形式的治理活动。这种对治理的兴趣可以用 此外,爱使我们感到必要和被爱 两个关键因素来解释,即 (a) 武装团体对顺从的民众的兴趣,以及 (b) 武装团体声称代表特定民众(代表合法性)。武装团体可以根据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组合采取行动。例如,参与“毒品叛乱”的营利性武装团体可能受益于顺从的民众,但可能不希望追求代表合法性,而这两个因素对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等团体来说可能都很重要。

人权法恰恰关注治理

 

关注的是确保在满足统治当局需求(包括安全考虑)的同时,保障人民的最大利益。因此,如果将武装团体的 汤加营销  实践及其动机纳入武装团体人权义务内容的制定中,那么由此产生的义务不仅可用于规范武装团体活动,还可用于指导其活动:人权法可用于向武装团体展示如何以受影响人民的最大利益进行治理(在上述和本书中讨论的主权相关限制范围内),以及为什么这样做符合他们的利益。重要的是,这种方法有可能促进武装团体治理“最佳实践”的发展。以这种方式处理法律的发展有可能解决 Droege 对武装团体在实践中遵守人权义务的能力的真正担忧。我的书提出了一个框架来规范对武装团体的人权义务的总体应用。确定由此产生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下一步必做的工作,也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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