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出这一结论的论点主要有三条

这些权利首要源自基本权利(基本法第 1 至 19 条),但也源自《欧洲人权公约》的保障,该公约通过其转变而成为德国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以及人道主义法规则,这些规则在其习惯维度上根据基本法第 25 条自动纳入德国法律体系。如果“公务”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则其指“第三方”。因此,到目前为止,许多学术界人士声称并且在各种法院判决中预先假定,德国国家当局违反战争法规范可能导致国家根据基本法第 34 条和民法典第 839 条承担责任,如果这些规范保护并赋予个人权利。法院在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驳回了这种理解,认定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国家责任制度的范围。

Ratio Dedicendi – 关键特写

 

法院首先主张,国际法不赋予个人因违反战时法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并将补偿问题视为纯粹的国家间问题,正如《日内瓦公 奥地利电报号码 约第一议定书》第 91 条所表明的那样。个人仅通过外交保护原则得到间接保护(第 16 段及以下各段)。但与此同时,法院强调,虽然国际法不要求国家在其法律秩序中授予个人因违反人道主义法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并不阻止它们这样做(第 21 段)。即使假设法院在此正确地说明了国际法现行法的现状,但不幸的是,它仍然对“转向个人”及其在国际层面上的赋权一无所知,这与调解的概念背道而驰(参见 Anne Peters 的《超越人权》,CUP 2016 年)。

随后,法院转向国家法律中可能出现的赔偿理由

 

虽然法院承认基本法第 34

条与民法典第 839 条第 1 款的措辞并未将武装冲 友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突中的军事行动排除在其范围之外(第 22 款),但它假定国家责任制度仅适用于“普通行政行为”的情况,从而将其范围目的论地限制在“和平时期”。

一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原旨主义”的性质(第 29 段及以下各段):对于 1900 年生效的《民法典》第 839 条的最初立法者来说,“战争”是一种例外状态,不受国家法律秩序规范性命令的约束。将战争视为一种“超越法律”的状态,个人有权就武装行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获得赔偿的想法与此格格不入。此外,《基本法》的制定 汤加营销  者在通过《基本法》第 34 条时未能预见联邦军队目前在国外作战的程度。在我看来,这种论点存在严重缺陷,因为它存在严重的时代错误:显然,19 世纪末对战争的看法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民法典》第 839 条现在处于完全不同的宪法嵌入中,而宪法嵌入决定了它的解释。同样,指出基本法创始人的“视野”有限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规范的本质就是不受立法者意志的支配,其生效可能受到动态演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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