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跳出每个制度的典型背景时

 

这种担忧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显然,国际人道法规则对于在自认为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发生的高强度冲突中针对人员的制裁比适用于传统执法环境的国际人权法规则更为宽松。但这些是简单的案例,并不是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的真正问题。例如,很少有人会认为打击所谓的伊拉克和叙利亚伊斯兰国的联盟应该受到执法规则的约束。同样,很少有人会说纽约市警察应该有权像在热战场上一样行事。

事情就变得复杂了。这就是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代表着对可接受的行为准则的分歧。但这也是每个制度最不稳定和最有争议的地方。在这些背景下,认为制度选择决定或证明特定的实质性规则是错误的。

人类的生存权

 

让我用国际人权法来说明这一点。国际人权法通常禁止各国使用致命武力,除非作为遏制迫在眉睫的威胁 阿尔巴尼亚电报号码 的最后手段。该标准适用于执法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各国拥有相当大的局势控制权,威胁相对较小。但正如它倾向于表达的那样,即使在这些环境中,该标准也没有完全捕捉到国际人权法的事实特异性。特别是,“最后手段”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各国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必须寻求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相反,人权机构通常将这一要求应用于各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夺走生命。

 

欧洲人权法院 (ECHR) 裁定,英国警方合法杀死了一名拒绝撤离公寓的看似持有武器的入侵者。尽管警方并未采取一切可用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剥夺入侵者的生命,但他们的行动是合法的。警方没有使用经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来试图结束围攻,也没有让嫌疑人逃跑,然后在他措手不及的时候试图抓捕他。这两种选择对警方来说都是可行的,而且很可能都会降低入侵者的生命风险。尽管警方放弃了这两种选择,但他们的行动仍然是合法的,因为他们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降低生命风险而不损害警方的任务。他们在公寓周围 汤加营销  设立了警戒线,使用泛光灯来增强能见度,警告邻居留在室内,鼓励入侵者投降,等等。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可能对某些措施(在本例中,使用受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是否合理放弃或是否应该采取存在分歧。但这是IHRL 的调查。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

由于调查依赖于事实

 

此人权机构在评估执法环境之外的杀戮时倾向于更为宽松地适用国际人权法,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 准备会议:值得了解的内容 种环境中,局势更加混乱,国家控制力较弱。在伊萨耶娃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表示,俄罗斯特工可以合法杀害车臣战士,即使没有国际人权法通常要求的那种迫在眉睫的威胁。在菲诺根诺夫诉俄罗斯案中,法院承认,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放宽国际人权法的执法规则,因为俄罗斯时间紧迫,缺乏对局势的控制。出于类似的原因,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国际人权法在域外适用时可能会更加宽松。在域外行事的国家通常缺乏在国内实现其合法安全利益的同时满足严格人权标准的工具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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