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即使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普通执法环境之外,其内容也将取决于事实。我们仍然必须回答国际人权法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什么的问题。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国际人道法方面也存在类似的动态。
超越政权问题
那么,至少,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并不是真正的行动所在。行动在于为既不像传统执法模式也不像传统武装冲突模式的情况制定行为准则。为了制定这些行为准则,我们可能会借鉴国际人道法和/或国际人权法。但我们不应假设政权选择决定了结果。
在定义适当的行为准则之前
确定适用的制度仍然是有用或必要的。这些读者可能会声称,即使制度选择不一定会导致特定的结果,但它可 阿富汗电报号码 能会在某个方向上发挥作用,或帮助我们提出实质性问题。那些认为更宽松的规则更合适的倡导者可能会推动国际人道法,而那些寻求更严格规则的人可能会推动国际人权法。我理解这种冲动,但我认为它有真正的代价。坚持制度选择决定实质性结果会使每个制度的内容具体化,因为它已经为其主要背景发展,并使法律更难适应新的环境——包括现在使用武装力量的许多环境。
举个例子: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国际人道法允许国家将
非国家武装人员作为首要手段,但有些人 认为,国际人道法最好解释为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进行捕获。许多反对更严 v 格解释的人担心将 如何处理曲线而不丢脸 其应用于活跃的战场,因为这可能会“给瞄准过程注入潜在的致命犹豫”。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如果国际人道法适用,它在活跃的战场上和在其他环境中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使国家在 汤加营销 其他环境中可以合理地捕获人员,而不会给自己的特工或任务带来太大风险。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框架强化了这一假设,表明制度选择最终决定了实质性规则。相比之下,强调每个制度中的规则在具体情况下都是可变的,这将使在情况需要时更容易要求更严格的解释——在某些但不是所有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
今天总结一下:评估目标定位行动的法律分析师往往过于重视制度问题。这种方法对于定义不同环境下的行为准则没有特别的帮助,反而可能会妨碍定义不同环境下的行为准则。本周晚些时候,我将以美国目标定位政策作为具体例子来详细阐述这一论点。